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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
时间:2021-01-15 14:48:41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查看:203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权学科(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治学态度严谨,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标准

第四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我校博士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或第二署名作者(如为第二署名作者,第一完成人须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1.攻读理工科博士学位研究生须有1篇学术论文在SCI来源期刊发表;或有2篇学术论文在科研处公布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

2.攻读文科博士学位研究生须有2篇学术论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或在科研处公布的C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且有1篇C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发表;或有1篇学术论文在科研处公布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有1篇学术论文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及2篇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能够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具有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修满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通过硕士研究生专业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第六条  提倡研究生以四川师范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三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开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导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以高度负责和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学位论文撰写全过程进行指导和质量把关。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二) 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据部分数据资料翔实可靠、处理科学、逻辑严密;结论阐述客观明确。

(四)理工科博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科博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能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内容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文字简练,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数据真实可靠,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理工科硕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文科硕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五)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参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条  实行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制度。各学院要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专门的开题论证会,对所有学位论文进行开题论证。

硕士研究生开题论证会由3-5名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开题论证会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副高以上人员担任,组长必须具有正高职称。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应进入专家组,但不担任组长。论证会设秘书1人,负责完整记录答辩过程及结果。

专家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严格、认真的集体评议,重点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与价值,研究内容的前沿性与创新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与开拓性,学生所在学科专业与所选课题是否吻合等内容。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不通过开题”两种。

评议结果为“通过开题”者,可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阶段。评议结果为“不通过开题” 者,应根据答辩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在半年内重新开题。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撰写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打印要求及格式范本》执行。

第四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及检测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是指研究生学位论文完稿之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把关。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后至少一年方可进行预答辩,硕士论文开题后至少6个月方可进行预答辩。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通过专业考核。

(二)学位论文已修改定稿,并被导师推荐参加预答辩。

(三)博士研究生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5名专家组成,外校同行专家不少于2名。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两次预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每名研究生最多有2次预答辩机会,如第二次预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提交“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经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5%的学位论文作者给予推迟一年答辩的处理,如一年后学校再次检测认定论文仍有抄袭现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经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5%但经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大于1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至下学期及以后方能申请答辩。

经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5%且经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10%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不规范处修改后申请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决议前,学校随机抽检并认定总复制比大于35%或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大于10%的作者,其答辩无效,须一年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一年后学校再次检测发现论文仍有抄袭现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盲审。每篇博士论文聘请5名本学科(专业、方向)内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评阅。

(二)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审阅后,根据《论文评阅书》撰写评阅意见,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评阅结论分为“同意答辩并推荐优秀”、“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4项。

(三)5位评阅人评审结论均同意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校学位办审核后,可由校学位办再送教育部学位中心聘请1位专家复审。复审结论为同意答辩的,视为复审通过。如复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术学位硕士论文由校学位办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请2名本学科(专业、方向)内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盲审。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由学院自行聘请2名校外本学科(行业)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盲审,校学位办根据情况进行抽评。

(二)评阅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审阅后,根据《论文评阅书》撰写评阅意见,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评阅结论分为“同意答辩并推荐优秀”、“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新评审”“不同意提交答辩”5项。

(三)2名评阅人评审结论均同意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方可举行论文答辩。如2名评阅人中有1名给出“修改后重新评审”意见,则研究生修改好论文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重新送审,通过可参加答辩。如2名评阅人中有1名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且论文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即推迟答辩。

(四)申请人对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持有异议,且该学位论文的两份评阅意见存在较大差异,其中1份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且论文总体评价为“优秀”或“良好”,另1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论文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的,可以提出申诉。经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可报请学校另送1名专家复审。论文复审需按照盲审要求进行。复审结论为同意答辩的,视为复审通过。复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诉不通过,论文确定为“有质量问题的论文”,不能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延期半年以上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具备答辩资格的申请人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

第二十一条  培养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对申请答辩研究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费用是否缴清、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是否一致同意答辩等。审查不合要求者须推迟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统筹安排,各学院组织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方向)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导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办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方向)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教育硕士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应有1名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建应填写《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由硕士点负责人签字,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答辩前一周交校学位办审查备案。答辩委员会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一般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各学科点邀请的校外答辩专家每年应适当变换,以利于开拓视野、加强学术交流和严格质量。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张贴答辩海报,各学院应组织低年级研究生旁听答辩过程。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好答辩记录并整理填写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领导或硕士点负责人宣读答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并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宣布答辩注意事项。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召开会议。答辩委员参照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议书及学位申请书上的导师推荐意见进行讨论,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形成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学位论文答辩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须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中注明。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不超出最高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不超出最高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不通过”结论,可以提出答辩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的情形。

答辩异议申请应在答辩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办提出。 校学位办收到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后5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校时间达到正常学制年限,科研成果暂时未达到学校申请学位要求者,如果其毕业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且已经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审核且博士研究生有1篇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批准同意后,可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预答辩、送审、答辩程序按照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和程序进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当日后两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科研成果达到申请学位条件者,向所在培养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学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可进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程序,不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逾期未申请学位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章  学位的申请、评定及授予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逐一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表决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示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研究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学位的。

(三)学位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按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已授学位者,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依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字〔2013〕9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研究生授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并将授位档案材料和学位论文送档案管存档。博士学位论文按规定送国家图书馆收存。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和研究生同意后应全部上网公开。其中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确定延迟上网时间;但保密期限一旦到期,则该论文须上网公开。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院(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标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校研字 2009〕16号)、《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08〕2号)、《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校字2015〕8号)同时废止。

编辑:朱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