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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办法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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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民主生活会等)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

第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事先必须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者,将由各分党委通报批评。

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1、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

2、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者;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党员短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均由学院开具便函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交临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他们安排参加组织活动(党费仍在原单位交纳)。临时外出任务结束后,党员证明信加盖临时单位党组织公章后,由本人带回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党员长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凡被批准调动或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组织关系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居住地街道;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不转组织关系者,可作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除名手续,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教职工党员出国、出境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留学(包括国家派、单位派)的党员,原则上不转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组织关系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委的,由学院党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正式手续。

2、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根据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的规定,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按期回国后,经审查恢复其组织生活,补交出国出境期间的党费。

3、经学校批准,同意其辞职自费出国、出境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4、党员短期出国、出境探亲、办理私事,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5、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留学)超过批准时间(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并由学院党委将其停止党籍决定转至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如本人要求恢复党籍的,按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经严格审查后予以办理。对回国半年内本人未提出恢复党籍要求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6、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

7、党员因出国、出境提出退党要求,一律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新生党员(本科生、双学士生、硕士生、博士生)持县以上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入学报到期间办理接转手续。中学入党的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按进行审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须向学院党委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开学后三个月内结束。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时办理。

3、不参加毕业分配,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随其人事档案转至相应的党组织,学校不负责保留党组织关系。

第三章 党费的交纳、管理

第十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没有经济收入的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生、硕士生、博士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有经济收入的硕士生、博士生党员参照有工资收入的基数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交纳标准同本条第1、2款。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1、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组织关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员,党费标准按驻外使领馆的规定交纳。

2、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回国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后,一并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补交国外期间党费。

3、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在国内按原比例交纳。

第十三条 党费的管理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上级的规定按时上交留存党费。

第四章 附则

1、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3、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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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物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