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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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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学院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在岗,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人,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3以上。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提名推荐或3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

(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院院长(具有正高级职称)应进入学院学术委员会。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学科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原则上要求正高职称。

(六)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1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及时增补,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本章程第五、六条规定和要求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 学院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推荐重要荣誉称号参评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和专家延聘人选;

(三)学院推荐学生奖学金,各种荣誉参评人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 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二)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三)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和相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1-2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秘书通知委员。

(二)会议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开会。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主任委员提出;学术委员会3名以上(含3名)的委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

(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是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经应到会委员的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其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按照有关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的事项,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办公室。秘书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校和相关部门,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立即施行。

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0年6月17日

 


【编辑:物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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