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四川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纳入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具体培养方式依据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书执行。
二、学籍管理
项目学生依据项目批准书实行境内、境外两阶段学习。境内学习阶段的学籍管理按《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项目学生按培养方案修完境内阶段课程,达到境外高等院校规定的专业课程、语言水平等要求,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赴境外学习。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出境学习的项目学生,由项目承办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赴境外学习者,须提交《放弃赴境外合作院校就读申请书》,并按《四川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在我校相应专业完成其余课程学习,课程学习原则上单独编班,学费按项目学生国内标准缴纳。
未按规定办理出境申请等手续自行前往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项目学生,学校不保留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项目学生可按《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完成学习后,颁发辅修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三、课程修读和成绩认定
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阶段,课程学习按《四川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阶段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新学习,报名参加重新学习需缴纳的费用,按照普通招生录取的同类专业学生标准收取。
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期间,受到两次学业警示或前三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低于人才培养方案(境内学习阶段)规定毕业学分60%的,予以降级处理,进入下一年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学习。
项目学生在境外学习阶段,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以及我校与境外合作院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规定执行。
项目学生在境外学习阶段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按照外方要求进行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对应的课程学分。
项目学生中途中止境外学习的,按照课程对应关系对学生所修课程逐门认定学分。
项目学生在境外学习阶段所获课程学分,由境外合作院校出具书面成绩单,经学校外事处翻译、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按《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认定。
四、项目学生境外管理
项目学生境外学习期间,境外合作院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办学院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安排专人负责与境外学生的联系沟通。
项目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返校手续,可转入我校相应年级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继续学习。
项目学生在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办理复学手续,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学习。
因课程修读学分未达要求等原因,须延长境外学习时间,学生须书面向境外合作院校及我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完成学业。项目学生擅自延长境外学习时间的,学校将不承认其在境外的学习成绩,不保留其学籍,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学历、学位证书管理
项目学生达到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要求、获得对方学历证书,且完成我校学习期间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要求的,颁发我校学历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我校学位证书。
因故未能进入境外合作学校学习而留在我校完成学业者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按《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境内及境外学习任务的,按《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项目学生享有推免研究生的权利,具体按照我校推免研究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安全责任
项目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须对个人安全负责,为个人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四川师范大学不承担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所有民事和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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