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制定;
2014年12月16日修正;
2015年6月11日第二次修正;
2017年7月23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校字〔2014〕102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高大学生文明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对上一学期本人的行为实事求是进行自评,并将书面自评结果交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第三条 由班委、团支部有关班团干部和部分普通同学组成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本细则对全班同学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基准分为60分,最后累加不超过100分),并将评分结果交年级辅导员审核。
第四条 辅导员审核后,再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和学校。
第五条 学生学期行为综合素质测评为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的评(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为学生思想行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主要体现为思想道德修养与现实表现、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与其他共六个方面。
第八条 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竞赛等活动者,获班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0.6、0.4、0.3、0.2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8、0.6、0.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2、1.5、1、0.8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4、3、2、1.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若在同一赛事中,获得个人荣誉称号,每个荣誉称号按校、市、省、国家级别分别加0.5、1、2、3分。
参加市、省、国家先进事迹评比中获先进个人(如道德模范、优秀大学生等)的,分别加4、5、6分。
第九条 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且期末考试专业排名前3%者加5分,前9%加4分,前18%加3分,前30%加2分,前40%加1分(不兼得)。
第十条 获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六级证书者,参评学期分别加0.3;0.5分;获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者参评学期分别加0.2,0.5,0.8,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计算机二级、三级、四级证书,参评学期分别加0.2,0.5,0.8分。(加分学期与证书上所写日期一致)
第十一条 获得其他类自考证书(如会计证、驾驶证、教师资格证、导游资格证等),参评学期加1分(加分学期与证书上所写的日期一致)。
第十二条 在学院、学校及以上官方媒介发表非学术类文章,并持相关证明者,每人每次分别加1、1.5、2分。
在普通学术期刊、核心学术期刊和权威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3、5、7分。(加分学期与期刊上所写日期一致)
第十三条 参加院级、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参评学期分别加0.6分,科研项目及成果获院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6分;获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5、3分。
第十四条 担任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正、副秘书长,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加3分。
担任校级副部长及以上职务者加3分;担任学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职务者加3分;院级副部长及以上职务者加2分;校内其他组织负责人(协会会长)加1分;其他干事加0.5分。
第十五条 担任班长、团支书加3分;其他班团干部(包括寝室长)加2分;担任各类组长职务每学期加1分。
第十六条 寝室获得校级“优秀学风寝室”称号每人每次加1分,“十佳优良学风寝室”称号每人每次加3分;班获得“十佳优良学风班集体”每人加3分、获“五四红旗支部”人每人加2分、其他类的班级荣誉称号(如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每人加1分。
获市级、省级、国家级优秀班集体,每人分别加3、4、5分。
第十七条 寝室内务方面被学院、学校通报表扬每人每次分别加0.1、0.3分。
第十八条 举报或制止使用违规电器、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违法现象每人每次加1分。
第十九条 班团活动的筹备者每人每次加0.5分,现场积极参加者(如发表感想者)每人每次加0.1分,自愿写班团活动感想者每人每次加0.2分。
第二十条 代表班、学院、学校参加活动者每人每次分别加0.2,0.3,0.5分;加油助威者每人每次加0.1分。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为班集体出谋划策,组织班级活动并促使班上大部分同学参与活动的组织者,每人每次加1分(正常班团活动中的班干部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学院及以上志愿者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如被评为优秀志愿者、先进个人等),持相关证明,每人每次加1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社会公益活动并持相关证明者,每人每次加1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如支教、实习、见习等)且圆满完成任务,并持有相关证明每人每次加1分。
第二十五条 上课故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每人每次减0.2分,旷课每人每次减1分,若有事须有辅导员的签字假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极大地干扰老师上课,严重影响同学们听课,被老师点名批评者每人每次减1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干部无故未参加相应干部会议的,每人每次减1分。
工作失职、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或由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每次减1.5分。
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未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者每人每次减1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校纪校规等)而被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减1、3、4、5、6分。
第二十九条 酗酒、偷窃、赌博等,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等恶意伤他人者每人每次减2分。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在校外租房者,每人每次减2分。
第三十一条 晚归、被查出夜不归宿且无正当理由者每人每次分别减0.5、1分。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务卫生在学校学生寝室内务检查中被评为差评者,实行累进扣分。其寝室成员每人,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累积扣3分;第三次扣3分,累积扣6分;第四次扣4分,累积扣10分。扣完10分为止。
第三十三条 在必须参加的班(团)活动、年级会议中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减1分,若有事不能参加,须提交书面请假。
第三十四条 请各位同学主动向班干部提交加分证明材料,各位班干部在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把加减分情况交至团支书处。最后由团支书负责统计,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在全班通报一次,并报年级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同次同类别性质的评比不重复加、减分,并以最高分为准进行相应加、减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十七条 所有加、减分必须以客观的、原始的证明材料为基础,否则不予认可。相应证明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事项要加、减特定分值需要制定规定的,可以经班级民主评议制订,辅导员审核,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修订《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修订《细则》于2017年9月1日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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