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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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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08】75号)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关于党费收缴基数的计算: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离岗待退和长期病假人员将“生活补贴”纳入计算基数)、副贴的总和,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关于党费交纳比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学院(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我校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单独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寒暑假期间党费开学后第一个月补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支部《四川师范大学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报学院党委审查备案。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重点应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党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党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十九条 党费专门账户、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管、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十二月末,党委组织部按照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总额的返还按比例下拨党费,其中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缴纳党费返还部分按照75%下拨,下拨的党费作为学院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以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为单位按月交纳。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计划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月报表及计划财务处出具的缴款收据留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将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党委组织部向全校公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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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物电学院